常州市武进区李公朴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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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活动《光污染问题的研究寻找政策》

来源:原创  发布人:殷维红  发布时间:2012-09-10  浏览次数:

寻找政策

广州政策酝酿第一个光污染收费城市


摘要:霓虹灯若超过规定的亮度,将可能缴纳一定的光污染排污费。近日笔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广州正酝酿试点开征光污染排污费,可能根据亮度制定收费标准。一旦这项政策投入实施,广州将成为全国第一个通过价格杠杆调节城市光污染的城市。

  霓虹灯若超过规定的亮度,将可能缴纳一定的光污染排污费。近日笔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广州正酝酿试点开征光污染排污费,可能根据亮度制定收费标准。一旦这项政策投入实施,广州将成为全国第一个通过价格杠杆调节城市光污染的城市。

  4月7日,广东省物价局组织了珠三角9个城市的物价部门,在中山召开首届珠三角地区价格工作联席会议。笔者从会上了解到,省物价局将在珠三角多个城市开展环境价格改革试点,广州市物价部门将制定光污染排污收费政策,试点征收光污染排污收费。据广州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这项工作正在做前期的市场调研,至于征收的具体内容、征收标准及何时实施,目前还没有摆上正式议事日程。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向笔者透露,光污染排污费可能以亮度作为收费标准,但目前一切刚刚开始,接下来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何时开征现在来说为时尚早。

  据了解,国内还没有任何城市针对光污染开征费用,因此广州若率先在光污染领域开征排污费,能够通过价格杠杆来调节城市光污染,在全国来说将是开先河之举。

  光污染三问

  1、怎样的光算污染

  “光污染只是指霓虹灯和广告牌吗?玻璃幕墙反光算不算?”住在天河东路的居民文先生说,他不知道怎样的光算污染。

  2、光污染如何收费

  “光污染要收多少钱?”多家商铺老板告诉笔者,商铺的灯箱可能是光污染,尤其是KTV和酒吧等娱乐场所的灯光。“我们的KTV刚开张不久,肯定在外墙上布置大型霓虹灯宣传,但如果这也算光污染,那么成本肯定加大。”

  3、会否降低城市活力

  一些市民表示,如果夜景工程“一不小心”成为光污染,会不会因此取消游览广州夜景的活动?“国际化大都市都应该有自己的夜景,如果取消‘珠水夜韵',广州的活力估计会降低许多。”

 

 

北京首部《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地方标准年底实施

简介:北京首部《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地方标准将于12月1日起实施。今后,夜景照明、广告灯光等室外照明将一律不能影响到居民的正常生活。

  北京首部《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地方标准将于12月1日起实施。今后,夜景照明、广告灯光等室外照明将一律不能影响到居民的正常生活。

标准将对光干扰提出限制

  昨天来自市质监局的消息,近年来北京市的道路照明、夜景照明、交通设施照明以及广告标志照明等发展迅速,在带来重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光干扰”。而目前,国内有关光干扰限制尚无标准规定。

此次制定的标准将对北京市辖区范围内的各种室外照明装置,包括:道路照明、夜景照明、广告照明等进行光干扰的限制。标准中的限制指标,都是国际上通行的指标。

自然保护区不宜夜景照明

  标准规定,非商业区和非文化娱乐区不宜设置频繁变换模式的照明,并应限制商业区、娱乐区、体育场馆等场所区域的照明对此类区域外的环境产生的干扰光;建筑物立面照明采用泛光照明方式时,每个灯具的溢散光不应超过灯具总光通量的25%。同时,不宜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夜景照明。

标准还规定,珍稀树木不应设置夜景照明;照明灯具不宜安装在树干上;安装在树上的装饰灯泡,所选用的单个光源功率应小于1W;在动物或昆虫可能活动的场所区域设置照明时,应限制使用对动物和昆虫有影响的光源。

名词解释

  干扰光

所谓“干扰光”,就是指由于光的数量、方向或光谱特性,在特定场合中会引起人的不舒适、分散注意力或视觉能力下降。干扰光过多或过量的光辐射都会对人身心健康和人类生存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以致于形成光污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9〕235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中心城区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武进中心城区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常州市武进中心城区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夜景灯光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参照周边城市管理经验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中心城区南到武南河,北到区界,东到夏城路,西到淹城路范围内的城市夜景灯光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灯光,是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装饰性灯光。
第四条 本区灯光主管部门为区建设局和区城管局。区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的灯光设施、主要道路两侧建(构)筑物设置的灯光设施和住宅小区路灯设施的管理。区城管局负责户外灯光广告设施、单位名称、牌匾、门头字号和橱窗等装饰性灯光设施的管理。
区规划、公安、供电、工商等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夜景灯光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产品设置夜景灯光设施。
第七条 下列地区、建(构)筑物应当设置夜景灯光设施:
(一)主要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绿化带,以及主要道路两侧以外的高度为40米以上的建(构)筑物;
(二)桥梁、车站、电视塔、广场、繁华商业街区、公园、景区、景点、游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
(三)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和文物建筑;
(四)河道、湖泊沿岸的景观地带;
(五)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范围内或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店招;
(六)按照夜景灯光规划应当设置夜景灯光设施的其他范围。
第八条 夜景灯光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应当体现夜景灯光规划内容。
在区规划部门确定须设置夜景灯光的道路两侧实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报送建筑方案的同时应报送夜景灯光规划方案,经区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灯光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规划部门制定夜景灯光年度工作计划。夜景灯光年度工作计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
第十条 夜景灯光设计方案及亮化效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夜景灯光规划要求,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
(二)高层住宅楼应当在顶部适当设置夜景灯光;高层非住宅建(构)筑物应当进行外立面整体夜景灯光设置;高度为60米以上或者外立面吸光性较强的高层建筑应当采用“内光外透”等特殊技术手段,因楼、因材设置灯光,达到亮化效果;
(三)单位门头、牌匾、橱窗等,应当采用霓虹灯、射灯等形式装饰;
(四)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应当采用霓虹灯、泛光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应当采用霓虹灯等通透、动感灯光设施,店堂迎街部分应当采用射灯照明;
(五)公园、景区、景点、河道、湖泊沿岸及桥梁的夜景灯光设置,应当充分体现名胜古迹风貌、山水环境特色,对其中的亭、台、楼、榭、阁、塔等建(构)物应当进行重点亮化处理。
第十一条 夜景灯光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设置: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夜景灯光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二)道路、桥梁、公园、广场等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的夜景灯光设施由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三)沿街门面、店面的夜景灯光设施由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按照本办法应当设置夜景灯光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建成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按需设置夜景灯光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进行夜景灯光规划设计并报规划部门审批后进行夜景灯光施工图设计,并将设计方案于开工实施前十五天内报送灯光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夜景灯光的规划、设计、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二)不得影响天文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
(三)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公共设施;
(四)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五)灯光的强度、颜色不得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
第十五条 夜景灯光设施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同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等保护设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 夜景灯光设施的制作和安装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夜景灯光设施中的非经营性公共场所及主要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照明由灯光主管部门委托专业单位进行统一维护,维护费用(含电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他灯光设施由设置单位负责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损坏、拆除夜景灯光设施。
第十八条 夜景灯光设施应当保持功能良好、开启正常、容貌整洁。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护、修复或者更换。
第十九条 夜景灯光的启闭应当采用集中控制和单体控制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景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景区、繁华商业街区、公园等区域应当接入集中控制系统,实现“一键式”启闭。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灯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灯光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未按夜景灯光规划要求设置夜景灯光设施或者进行夜景灯光工程施工的;
(二)擅自改变、移动、损坏、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开启夜景灯光设施的或提前关闭的;
(四)未按规定将夜景灯光设施接入集中控制系统的;
(五)夜景灯光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设施损坏,未按照灯光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维护、修复或者更换的。
第二十一条 故意损毁、偷盗夜景灯光设施,或者拒绝、阻碍灯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灯光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夜景灯光管理工作人员在夜景灯光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并积极帮助设置单位解决夜景灯光设置难题,为设置单位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区域实行夜景灯光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中心城区楼宇照明建设的实施意见》(武政办发〔2007〕42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城市 灯光△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3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