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李公朴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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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实践活动案例

来源:原创  发布人:莫小香  发布时间:2016-03-02  浏览次数:
综合实践活动案例

一、确认和选择所要研究的问题

1、提出问题

我们四(3)四(6)班的同学满怀信心地走出校园,走进社区,广泛深入社会生活,去发现并研究大家共同关注的公共政策问题。我们用耳、用眼、用嘴,观察小区内及校园周边一直存在的社会问题,通过现场勘察,发现问题症结;走访居民,交谈、采访、询问、开展问卷调查,把了解到的问题填入采访表、印刷资料表或广播、电视、网络观察表。就在这样的征集之下,我们共收到二十多条候选课题,如草坪遭随意践踏占用的问题、校园周边停车问题、宠物扰民的问题、小区占道停车的问题、小区高空抛物安全问题等等。

2、确认和选定研究的公共问题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上海“陋习排行榜”中,它与“乱扔垃圾”齐名,排名第二。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抛砖砸死女婴”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们在为百日女婴过早地离开这个世界、父母悲痛欲绝而扼腕的同时,一个有关城市高空抛物威胁人们“头顶安全”的社会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热议。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经常出现高空抛物的现象,这给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极大的威胁,是一种害人害己的极不文明现象。 

我们生活的小区本应该是个安静祥和的地方,是我们温暖的避风港。但是,小区内却到处充满着危险,让我们怎么安心地在小区里生活呢?我们发现以下的情况:有的喜欢把衣服挂在外面,导致风吹落在地面。有的把拖把放在围栏上,有的在随意往下扔垃圾,更有的还会扔尖锐物体„„这些行动都很危险,严重威胁到每个居民的生活安全,因此,我们对这个公共问题进行探究。

附:《高空抛物危害数据资料》

(有科学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甩下时可能伤人头皮,而在25楼甩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送命,因为从上而下的力度会变得很大。空啤酒瓶在18楼和25楼的高度抛下,均可造成致命伤害。一个4厘米的铁钉在18楼甩下时,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 高空抛物行为如此危险,归纳了7种公认最危险的高空抛弃物:烟头,菜刀(及其他铁器),啤酒瓶(以及其他玻璃瓶),花盆,砖石,爆竹,晾衣竿。一不注意,往下随意一抛,它们将变为对人体造成致命威胁的武器,杀伤力不可忽略。)

 

 


二、研究和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

1、收集资料

    为了全面地了解我们湖塘镇小区高空抛物稳日的现状,我们首先发放了调查问卷

     2、寻找政策

(1)、国内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外,还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4)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5)在香港,高空抛物主要依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进行处理。该法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容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一万港币及监禁6个月。如在任何建筑物或其部分进行兴建、修葺或粉饰工程的过程中,有人自该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该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该地盘的主要承建商以及进行有关兴建、修葺或粉饰工程的承建商,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万港币及监禁1年。”

    3、制定方案

综合上述问题,我们通过征集建议、查找资料、咨询有关人士,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再归纳汇总,编制成我们的方案:

(1)让每位居民通过网站和报纸等媒体,了解到高空抛物的危害。   

(2)我们假日,去每个楼层那贴一些严禁高空抛物的提示语,让居民们了解一下高空抛物的危害。

(3)物业安排在每个楼层安排物业人员巡逻。可在小区装置探头,进行实时监控,对准每栋单元楼的楼上,万一有人高空抛物砸到人,相关部门可以调取监控录像,确定责任人,以方便监管。

(4)我们可以打印关于高空抛物的广告词宣传,制作海报、手抄画报。

(5)我们利用小区宣传屏幕,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 

(6)我们还可以做一些高空抛物的宣传单;让那些居民等人来签名,保证不再高空抛物。

(7)我们准备请一位资深的居民进行《高空抛物问题》的主题演讲。 

(8)我们做手抄报,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

(9)市民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第87条进行处理,用法律的武器让抛物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4、开展行动

为使我们的方案真正得到实施,我们积极行动起来。

(1)、为使我们“湖塘镇小区高空抛物问题的研究”的方案真正得到实施,我们全体研究小组的成员给武进区房管局物管科递交了一份提案,建议针对我区高空抛物问题的现状,我们建议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协作,共同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2)、我们还给湖塘镇的全体居民写了一封倡议书,号召大家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侵权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和坠落物。我们还亲手绘制了宣传单,到各个社区、物业、及人员聚集地分发,动员全社会都来关注小区高空抛物问题。

(3)、我们打印关于高空抛物的广告词宣传,制作海报、手抄画报。我们利用小区宣传屏幕,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我们还做一些高空抛物的宣传单;让那些居民等人来签名,保证不再高空抛物。

(4)、走进社区,出一期以小区高空抛物问题为主题的黑板报,开展一次主题班队活动等。


三、举行模拟听证会:

我班“公民教育”实践活动模拟听证会在学校多功能厅顺利召开,本次活动研究的主题为“关于湖塘镇小区高空抛物问题的研究”。

在模拟听证会上,我班特邀学校代表 、教师代表及家长代表戴亦非妈妈担任听证员,四年级其它老师和所有学生也参加了这次活动。

参加听证展示的四(6)班12名同学,分成了“我们的问题、我们的政策、我们的方案、我们的行动” 四个小组进行了汇报展示,并现场解答了听证员们提出的问题。他们出色的表现,流利的发言,精彩的对答,展示了李公朴小学学生的高素养,赢得了参会领导和广大师生的一致好评。

因为开展听证会时,武进物管局的领导没有时间来参加,我们将听证会录像给他们看了,物管的领导也在之后对我们研究的问题给出了一些的答复,并且还将与我校挂钩,以后开展一系列活动。这也标志着我校此次公民法制教育实践活动取得了实质性成果。

展板:


听证会图片资料:


 

四、本项目活动的小结与反思:

这次公民教育实践活动中,学生针对“关于湖塘镇小区高空抛物问题的研究”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他们通过实地考察、调查采访、思辨讨论、出金点子,专家听证、采纳建议等活动程序。提出了问题,通读了相关政策,针对相关国家法律和条例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建设性建议,采取了行动。

活动中,孩子们不仅学到了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还意识到自己肩负的责任与使命,今后在学习和生活中不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能够理性地对待自己的人生之路。他们还认识到了自己存在的“个体价值”,感觉到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得到了提高,尤其是社会适应能力的极大提升。也许,孩子看问题的眼光有时显得天真与幼稚,把某些问题的解决理想化,有些认识根本不能和成人相提并论,但我们却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孩子在成长。同时,他们在用最宝贵的“童真”、最“纯净”的眼睛在观察、认识这个世界,这又恰恰说明这些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政府部门的执政能力、人们的文明程度都有待提高。活动使学生受益良多,程婷钰说:“在活动中,我锻炼了胆量,提高了能力,学到了知识,还懂得了如何与人合作。”

研究虽小,但责任社会;活动虽短,但受益终身。我们愿搭建更加广阔的舞台,让越来越多的小公民在这里茁壮成长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