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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潜水】市教工蔡月新(9635639) 10:43:38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潜水】市教工蔡月新(9635639) 10:54:15 《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潜水】市教工蔡月新(9635639) 10:55:27 第二十一条 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只有一个孩子的;   (四)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六)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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