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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的历史
中国红十字会的历史
清光绪帝30年(1904年)2月,日本和沙皇俄国为争夺殖民地,在中国东北发动了日俄战争,东北人民被铁蹄和战火蹂躏。当时的社会名流对此十分关注。工部尚书吕海寰约集上海官绅及各国驻沪代表,倡议成立红十字会。由海关道沈敦和等三位中国办事总董与英、法、德、美等国人士组成的外国办事总董们拟定了会章。同年,国际红十字会上海支会成立,起初叫“万国红十字会上海支会”。红十字会刚一建立,就利用各地绅商将劝募的20余万两款银和清廷颁发的内帑银10万两组派义务工作队赶赴东北,救出难民数万人,并对他们进行了赈济、救护、资遣和留养。 1906年,清政府签署承认了《日内瓦公约》。1907年,“万国红十字会上海支会”改名为“大清红十字会”。1912年,“大清红十字会”改名为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于1912年1月15日通报各国,正式承认中国红十字会为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之一。1919年,红十字会国际协会成立。
1906年,清政府签署承认了日内瓦公约。翌年,万国红十字会上海支会改为大清红十字会。1911年清朝覆灭,1912年将大清红十字改为中国红十字会。 
中国红十字会证书中国红十字会在历次战乱、灾荒中卓有成效的工作,受到了国际上的重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于1912年1月15日通报各国,正式承认中国红十字会为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
1919年,红十字会国际协会成立后,中国红十字会于当年7月8日加入该协会。在军阀混战、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中国红十字会做了大量救护、赈灾及查人转信等工作。
1950年8月2日中国红十字会召开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代表会议,协商改组事宜,并向政务院作了汇报。周恩来总理亲自审阅了报告,亲笔修改了会章9月6日批准了章程和领导机构。10月,改组后的中国红十字会在国际红十字会第21届理事会上当选为协会执行理事。1952年,周恩来总理代表政府发表声明,承认1949年关于改善战地伤病员境遇等4项日内瓦公约,同年7月,第8届国际红十字大会承认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唯一合法的全国性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因而成为新中国在国际组织中第一个恢复合法席位的团体。此后,红十字会在爱国卫生运动,卫生救护训练及交换战俘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全国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及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分会,82847个基层组织,2026万会员。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确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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